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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769号

吴鸿均与程翠荔、张逸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76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逸君,吴鸿均,程翠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逸君,住汕头市潮南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鸿均,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翠荔,住广州市荔湾区。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廖智勤,广东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逸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3民初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上诉人张逸君上诉称:因案涉合同管辖约定不明,约定不明则视为没有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沙向红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梁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