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逸君,住汕头市潮南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鸿均,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翠荔,住广州市荔湾区。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廖智勤,广东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逸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3民初7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上诉人张逸君上诉称:因案涉合同管辖约定不明,约定不明则视为没有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沙向红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梁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