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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2678号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2678号原告郭某某,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6日向原告郭某某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在本院限期内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齐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