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22执恢40号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恢40号崔景云,男,1938年4月7日出生,住所地中牟县大孟镇石狮冉村,联系电话135××××4812张喜福,男,住所地中牟县大孟镇草场村崔景云申请张喜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牟经初字第14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景云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牟经初字第14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 犇执行员 朱新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段攀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