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884号
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苍南县秉信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三叶草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陈钦碧,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29号。
被告:陈林芳,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秉信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三叶草服饰有限公司、陈钦碧、陈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寿国用(97)字第(11)019号土地提供担保。(附:国有土地使用证)本��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苍南县秉信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三叶草服饰有限公司、陈钦碧、陈林芳银行帐户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寿国用(97)字第(11)019号土地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学信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