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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449号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449号林小动,女,汉族,1956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中牟县王顺卿,男,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中牟县林小动申请王顺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0429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小动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0429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 犇执行员 朱新立执行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许永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