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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555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555号袁新合,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中牟县。袁艳会,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住所地中牟县。朱庆波,男,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中牟县.袁新合等申请朱庆波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牟刑初字第0033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新合、袁艳会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牟刑初字第0033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新立执行员  王 磊执行员  牛 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许永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