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恢53号吴朦,男,住所地中牟县金爱梅,女,住所地中牟县吴朦申请金爱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0149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朦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0149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新立执行员 牛 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段攀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