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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808号

曹春芹与郑志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春芹,郑志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808号

申请执行人:曹春芹,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郑志进,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曹春芹诉郑志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郑志进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 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