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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刑更142号

秦亚明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秦亚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更142号罪犯秦亚明,男,1991年4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涉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通刑初字第6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亚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秦亚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二中刑终字第16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以(2014)二中刑减字第13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秦亚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亚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4年12月、2015年3月、2015年8月、2015年12月、2016年4月共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亚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秦亚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国惠

审判员  唐 仑

审判员  刘彩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许天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