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556号刘玉华,女,1954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刘海顺,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中牟县王玉梅,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中牟县刘玉华申请刘海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公证处作出的(2016)郑黄证执字第19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玉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公证处作出的(2016)郑黄证执字第19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新立执行员 王 磊执行员 牛 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许永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