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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450号

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450号杜金岭,男,回族,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水稻乡回回寨村5队张慧宾,男,汉族,住所地中牟县万滩镇耿士屯20号杜金岭申请张慧宾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0339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金岭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0339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 犇执行员 朱新立执行员 王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许永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