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702执959号刘延、李敏:你与王春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如逾期不履行,除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外还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通知 来自
(2016)豫1702执959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山与被执行人刘延、李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王春山与被执行人刘延、李敏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702执959号刘延、李敏:你与王春山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如逾期不履行,除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外还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通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