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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民终448号

张淑珍与朱艳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淑珍,朱艳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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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珍,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周宏斌,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艳杰,现住洮南市。

上诉人张淑珍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万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淑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宏斌,被上诉人朱艳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万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常宗仁代��

审判员吴金研

代理

审判员  苏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惠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