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淑珍,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周宏斌,吉林梓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艳杰,现住洮南市。
上诉人张淑珍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万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淑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宏斌,被上诉人朱艳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万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常宗仁代��
审判员吴金研
代理
审判员 苏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惠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