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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506号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506号张功义,男,汉族,1965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中牟县张利军,男,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张六喜,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聂海松,男,住所地中牟县张运富,男,汉族,1963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住址同上张喜山,男,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住址同上李记安,男,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住址同上王东林,男,汉族,1956年5月29日出生,住所地住址同上张利军等申请聂海松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0256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功义、张利军、张六喜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0256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鹤亭执行员  朱新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