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民初字第655号
原告:张晓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立凤,黑龙江金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建设路6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吴春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喜庆,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鼓楼路377号。法定代表���:赵发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太义,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晓雨与被告大庆市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张晓雨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晓雨负担。
审 判 长 付 蕾
代理
审判员 韩 涛
人民陪审员 王秀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岳春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