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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刑更168号

陈浩宇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陈浩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更168号罪犯陈浩宇(曾用名:李亮亮,绰号:老二),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怀来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浩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以(2013)一中刑终字第144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陈浩宇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罪犯陈浩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浩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3月、2015年7月、2015年11月,2016年3月共获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浩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浩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原判附加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变(罚金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国惠

审判员  唐 仑

审判员  刘彩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梦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