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02民初1101号原告苍晓英,女,被告赵长玲,女,被告赵冬(系赵长玲丈夫),男,原告苍晓英与被告赵长玲、赵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苍晓英、被告赵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长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苍晓英诉称,原告与被告赵长玲、被告赵冬系朋友关系,被告赵长玲与被告赵冬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8日被告赵长玲、赵冬因做生意需要用钱,从原告处借款54000元,同年2月21日二被告偿还原告8000元。2016年4月3日二被告又从原���处借款7000元,2016年4月12日二被告偿还原告7000元。现二被告总计欠原告46000元未予偿还。后此欠款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长玲、赵冬偿还借款人民币46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赵冬辩称,对原告苍晓英所述借款事实及欠款金额均无异议,被告同意偿还欠款,但其现在无经济能力偿还,可以分期给付。被告赵长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苍晓英与被告赵长玲、被告赵冬系朋友关系,被告赵长玲与被告赵冬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8日被告赵长玲、赵冬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从原告苍晓英处借款人民币54000元,同年2月21日二被告偿还原告8000元。2016年4月3日二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7000元,2016年4月12日二被告偿还原告7000元。现二被告合计欠原告苍晓英46000元未予偿还,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后此欠款经原告苍晓英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故原告苍晓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长玲、赵冬偿还借款人民币46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庭审中,被告赵冬辩称,对拖欠原告苍晓英借款46000元无异议,被告同意偿还欠款,但其现在无经济能力偿还,可以分期给付。被告赵长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笔录、二被告出具的借据二份、原告为二被告出具的收条一份等证明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苍晓英与被告赵长玲、赵冬原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从原告处��款61000元,二被告分两次偿还了原告15000元后,尚欠原告46000元未予偿还。原告与二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应按照双方约定如期还款。现原告苍晓英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6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赵冬辩称分期还款的请求,因原告不同意且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不予认可。被告赵长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长玲、赵冬偿还原告苍晓英借款人民币46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赵冬、赵长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 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管凯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