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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588号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588号乔志彬,男,1994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中牟县冉磊,男,住所地中牟县乔志彬申请冉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2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乔志彬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22民初2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鹤亭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段攀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