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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531号

宁国市大康建材有限公司与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国市大康建材有限公司,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市大康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宁国市大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祥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皖1881执531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宁民二初字第01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 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