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702执861号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你与沈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如逾期不履行,除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外还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特此通知 搜索“”
(2016)豫1702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沈恒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锦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