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3213号原告沈明芳。委托代理人陈瑞洪,上海建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飞德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勤,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明芳诉被告上海飞德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明芳撤回对被告上海飞德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夏建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袁亚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