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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1481号

方银芬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7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6)浙0211执1481号刘方瑛:你、刘方波、陈建国与方银芬赡养费纠纷一案,(2015)甬镇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方银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1)每人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方银芬支付人民币2893.6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若你按规定自动履行上述支付义务,请及时联系执行员。

二、未按本通知履行的,你应当至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报告后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三、如你不自动履行,本院可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将你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络和法院公告进行曝光;2、向金融机构和工商、房管、税务、国土等部门通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限制你出境;3、视情限制你实施高消费行为;4、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

四、如你有下列规避执行行为之一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2、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3、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4、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手段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5、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6、为逃避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8、其他规避执行行为。特此通知。开户单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资金专户开户银行:浦发银行镇海支行账号:94×××01执行员 :李辉联系电话:8637****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