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5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越森。被执行人蒋金友。被执行人王玉娟。
原告王越森与被告蒋金友、王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杭滨商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越森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2016年7月6日,被执行人蒋金友、王玉娟按和解协议尚应支付案款人民币140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继续履行且正常履行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5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陈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来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