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2443号移送执行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宝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刑初字第0122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06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宝林盗窃罪一案,执行标的金额30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244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远
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朱泽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