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414号
原告:钱某。
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佳音,台州市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汪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吴秋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