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恢69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华,农民。申请执行人周娟,农民。被执行人任洪伟,农民。被执行人王玉华,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建华、周娟与被执行人任洪伟、王玉华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4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王建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王建华撤回执行申请。
二、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41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宫志友
审 判 员 宋雪民助理
审判员 崔升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姜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