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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执1号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1号段爱玲,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本市区德馨苑小区*号楼*单元*层中户.刘瑞芳,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本市区黄河路南一街坊**号楼*单元*号.庄育丹,女,1989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本市区黄河路南一街坊**号楼*单元*号.三门峡市康裕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区会兴街道王官村。

法定代表人:庄育丹段爱玲申请刘瑞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瑞芳、庄育丹、三门峡市康裕养殖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不能执结,段爱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