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9619号原告北京丰瑞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c座8层3804-9室。法定代表人冯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爱,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孙鸣亮,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张晖,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丰瑞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鸣亮、被告张晖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丰瑞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丰瑞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丰瑞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丰瑞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熊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洪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