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115号
原告:郑炜涌。
被告:曹茂洋。
被告:涂婷婷。
原告郑炜涌与被告曹茂洋、涂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炜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郑炜涌负担。
审 判 员 丁敏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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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炜涌与曹茂洋、涂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115号
原告:郑炜涌。
被告:曹茂洋。
被告:涂婷婷。
原告郑炜涌与被告曹茂洋、涂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炜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郑炜涌负担。
审 判 员 丁敏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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