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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2115号

郑炜涌与曹茂洋、涂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炜涌,曹茂洋,涂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115号

原告:郑炜涌。

被告:曹茂洋。

被告:涂婷婷。

原告郑炜涌与被告曹茂洋、涂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炜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郑炜涌负担。

审 判 员 丁敏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楼洪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