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809号申请人张X1,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申请人张X2,(张X1之妹),女,1975年3月7日出生。2016年7月6日,申请人张X1、张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34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张X3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二区6号楼X(房产证号:X号),建筑面积67.2平方米,归张X2(身份证号:)所有。
二、张X1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张X3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二区6号楼X(房产证号X号)房屋的继承份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X1、张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34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X1、张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34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郭 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润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