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1号申请执行人邹祥。被执行人覃振倚,邹祥与覃振倚身体权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4)江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振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邹祥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覃振倚支付赔偿款70025元并支付逾期履行双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覃振倚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邹祥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 毅
审判员 咸治涛
审判员 韦彰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