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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破5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破5号之一申请人唐国瑞。被申请人无锡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建芳,该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1日,唐国瑞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无锡华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7月1日通知了华惠公司,华惠公司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华惠公司于2004年3月4日在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住所地为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2014年1月27日,唐国瑞与华惠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709453元的价格购买华惠公司建设的锦绣商业广场8幢11单元124号房。其后,华惠公司未依约交房。2015年9月25日,唐国瑞诉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与华惠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华惠公司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2015年12月21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惠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华惠公司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先行返还购房款31万元。其后,华惠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华惠公司系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华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本院对唐国瑞的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唐国瑞对华惠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陆晓燕

代理

审判员  华敏洁

代理

审判员  张 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晴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