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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12161号

北京方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何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方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何银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2161号原告北京方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住宅区芳群园二区12号楼。法定代表人倪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林,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建莹,女,1971年9月3日出生。被告何银华,女,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方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银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映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