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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306号

范亚静与北京源恒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亚静,北京源恒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06号申请执行人范亚静,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源恒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长辛店镇长兴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恩和,执行董事。范亚静与北京源恒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5]第26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

一、北京源恒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范亚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工资二万九千七百九十八元九角;

二、北京源恒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范亚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二万零二百二十九元八角九分。

三、驳回范亚静的其他仲裁请求。权利人范亚静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妥投。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源恒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经营地点的房屋无产权无法处置,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另案查封了该公司经营地内的部分设备,上述设备价值不高且拆除费用过高,不适宜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范亚静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源恒益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范亚静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3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淼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伟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