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5执1171号之一

周美芳与詹小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美芳,詹小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美芳,女,194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詹小斌,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周美芳与被执行人詹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美芳因詹小斌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詹小斌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詹小斌银行存款人民币伍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