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144号原告耿建,男,1972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花蕊(原告之妻),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吉,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大地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大地港村。组织机构代码77546XXXX。法定代表人任正财,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凤明,北京徐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建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大地港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建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大地港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耿建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树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