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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保243号

烟台鲁航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鲁航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243号申请人烟台鲁航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牡丹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启民,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永祥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冯德志,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烟台鲁航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开商初字第2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在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88×××18账户内的存款560万元。现因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在乐山市五通桥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88×××18账户内的存款5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元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由秀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