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某甲公司的申请,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186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支付了案款186200元,余款申请人某甲公司自愿放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吉岗
审判员 董孝增
审判员 王衍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翟安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