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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1049号之一

杜雪峰与彭云、钟桂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雪峰,彭云,钟桂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0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杜雪峰,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彭云,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钟桂芳,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杜雪峰与彭云、钟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04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傅有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