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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6民初759号

姜亮与定兴县定兴镇西石桥村村民委员会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当事人
姜亮,定兴县定兴镇西石桥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6民初759号原告姜亮。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兴县定兴镇西石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定兴县定兴镇西石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亮诉被告定兴县定兴镇西石桥村村民委员会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亮于2016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50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348.50元,由原告姜亮负担。

审 判 长  祖银亭

审 判 员  蔡伟华

代理

审判员  李树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