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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行审341号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与吴伯昌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吴伯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行审34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陈炎新。委托代理人黄雄毅。委托代理人于德新。被执行人吴伯昌,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518,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珠国土斗(矿)罚字(2015)5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大写:贰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依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洪龙

审 判 员  何颖坚

代理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悦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