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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1221号

张胜键与王周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胜键,王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张胜键。被执行人王周。申请执行人张胜键与被执行人王周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启和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137918.51元,并负担诉讼费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6月14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周银行存款7130元,扣除执行费2014元,余款5116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部分款项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和民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朱华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永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