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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24号

杭州合源大象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与浙江南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合源大象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南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6民初24号

原告:杭州合源大象地铁传媒有限公司(原名:杭州百灵时代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39号8楼。

法定代表人:陈德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忠再、孙祥环,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南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玉古路138号杭州玉泉饭店787室。

法定代表人:赵天一。

原告杭州合源大象地铁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南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忠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5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地铁广告发布制作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在杭州地铁一号线发布广告。双方约定广告制作费26000元、发布费40000元,发布时间为2015年7月11日至2015年8月7日。后原告依约发布广告,被告陆续支付了36000元,剩余30000元发布费一直未支付。经多次催款,被告至今未付清全部款项,故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款项3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250元(以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15年8月8日起暂计至2016年1月7日止,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地铁广告发布制作合同》及附件广告上刊报告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达成合同约定且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2、发票二份,证明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的事实。3、律师函及快递单各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讨款项的事实。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上述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15年7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地铁广告发布制作合同》一份,约定:

一、广告发布事项:被告委托原告在地铁一号线投放广告,广告发布期限为2015年7月11日至2015年8月7日,广告制作费26000元、发布费40000元。付款时间、金额为:2015年7月15日前支付制作费26000元给乙方,2015年7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给乙方,2015年8月7日前支付30000元给乙方。

二、一般性条款。1、逾期付款:乙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应付广告发布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广告发布的确认:广告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广告发布上刊报告,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三天内签署回执返还乙方,逾期未返还回执的,则视为甲方已确认上刊报告并无异议。广告发布后甲方可实地检查广告,如就广告发布内容、数量及效果等有异议,甲方应于异议事由出现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乙方提出,双方协商解决,如甲方在广告发布期内未就广告发布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乙方履行了本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被告授权代表亦在广告上刊报告上签字确认上刊。在广告发布过程中,被告陆续支付了制作费26000元及发布费10000元。2015年11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明确截止2015年11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广告款30000元,并要求被告于收到函件五日内付清全部款项。直至原告起诉,被告仍未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广告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定发布广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在广告发布期内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故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款项。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广告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款项已构成违约,应自逾期之日即2015年8月8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经计算,自2015年8月8日起暂计至2016年1月7日止的违约金为2295元。现原告主张金额为2250元,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权益,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浙江南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合源大象地铁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款30000元及违约金2250元(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1月7日,2016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清偿部分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元,财产保全费342.5元,合计948.5元,由浙江南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萍萍

人民陪审员  严洁勤

人民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吴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