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2527号原告卫某某,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珊珊,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康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