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9001民初2527号

卫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卫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2527号原告卫某某,男,197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珊珊,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康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