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617号
原告:宋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胡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易永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翠 来源:百度“”
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617号
原告:宋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胡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易永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