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恒照。被执行人丁兴化。被执行人鲍娜。关于丁恒照与丁兴化、鲍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兴化、鲍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