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2260号
原告:姚成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道虎、陶波,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成英与被告李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玉华名下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2区国徽苑11幢3001室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黄志娟名下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姚成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李玉华名下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2区国徽苑11幢3001室房产(房地权证号: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4900288**号);
二、查封黄志娟提供担保的位于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东侧北城世纪城A3区泽徽苑1幢2901室房产(房地权证号:房地权证长丰字第1590019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卞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