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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行初78号

豆春利与沈丘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春利,沈丘县人民政府,沈丘县城区改造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行初78号原告豆春利,男,汉族,1969年5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孝礼,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地址:沈丘县行政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国庆,县长。委托代理人卢峰,沈丘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磊,沈丘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沈丘县城区改造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商务中心区。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文通,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春利诉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沈丘县城区改造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豆春利于2016年7月6日以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已经作出撤销被诉土地行政使用证的批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豆春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豆春利负担,退回原告豆春利25元。

审判长  智卫东

审判员  闫 政

审判员  李保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星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