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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终791号

福州开发区光盛蓄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开发区光盛蓄电池有限公司,浙江省丽水市浙南蓄电池隔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开发区光盛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罗星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琦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开辉,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盛斌,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丽水市浙南蓄电池隔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和平路65号(天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东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蓝韵,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开发区光盛蓄电池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省丽水市浙南蓄电池隔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6)浙110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州开发区光盛蓄电池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州开发区光盛蓄电池有限公司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其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州开发区光盛蓄电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128元,减半收取4564元,由上诉人福州开发区光盛蓄电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悦琛

审 判 员  陈俊明

代理

审判员  叶 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陈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