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7817号原告平云婕,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永华,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剑凯,男,1979年4月9日出生。被告张宏艳,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平云婕诉被告许剑凯、张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均未应诉答辩,在送达期间,本院发现被告许剑凯曾经在任晓伟诉其民间借贷一案中提出管辖异议,经调取该案卷宗发现,许剑凯所提交的居住证明显示其实际住所地为朝阳区清河营南街7号院1号楼1单元x号。而被告张宏艳为被告许剑凯的前妻,经查,双方于2015年9月1日已经协议离婚。现被告张宏艳的暂住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其暂住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清河营南街7号院10号楼2单元x号,居住证有效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6日。经过本院向原告平云婕释明,其同意本院依职权将案件移送至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中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进行约定,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而原告平云婕的住所地也不在丰台,根据本院所调取的材料,本院有理由相信被告许剑凯、张宏艳的住所地位均于朝阳区,故认定北京市朝阳区为被告许剑凯、张宏艳的经常居住地。因此本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汪成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晓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